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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例!检察机关行使“机动侦查权”侦办案件提起公诉
时间:2024-07-02

6月14日,经云南省检察院决定,并交由怒江州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泸水市公安局原民警张杨兵涉嫌盗窃罪、诈骗罪、徇私枉法罪一案和由泸水市监委调查的张杨兵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经指定管辖,由福贡县人民检察院向福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是云南检察机关首次启动机动侦查权办理的第一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杨兵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杨兵,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以张杨兵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徇私枉法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什么是“机动侦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理论和实务界将法律的这一授权称为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

本文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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