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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食品摊贩也要持“证”上岗?检察听证助推合力监管
时间:2023-04-10

摆摊月入过万?摆摊让城市更有“烟火味”?关于摆摊致富的案例,在网络上屡见不鲜,那么,摆摊是否无门槛?并不是,检察官提醒您,食品摊贩是需要备案登记、亮证经营的哦。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线索来源:今年3月,我院干警从“益心为公”云平台获得线索,称凤庆县部分食品摊贩未按规范张贴摊贩备案卡、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调查取证:我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迅速组成调查小组,对凤庆县部分山街、农村集市进行走访调查,发现凤庆县部分食品摊贩未依法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未亮证经营的问题普遍存在。

办案过程: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商,组织召开听证会。

听证情况:听证会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利红主持,会上,检察官通报了办案过程,出示了相关证据,释法说理,并听取第三方人员——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公益保护志愿者意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代表的监督作用;同时,与相关行政机关充分沟通交流,座谈会商,厘清各自职责,达成共识,形成工作合力。相关行政机关:听证会既普及了法律知识,也畅通了部门间协作交流,会后将做好落实工作,共同推进食品摊贩规范经营。听证员:食品安全是民生重大问题,检察机关用法治手段推动食品安全工作有序开展,发出检察建议很有必要。人民监督员:通过检察听证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讲,落实普法责任制,真正做到“谁执法、谁普法”。公益保护志愿者:食品安全需要人人参与,希望各职能部门加强食品摊贩监管,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办理结果:听证会结束后,我院结合听证意见,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书。下一步,我院将持续跟进调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以检察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摊贩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摊位或者经营门店使用证明;

(四)拟经营的食品品种。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应当及时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食品摊贩应当在摊位或者经营门店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摊贩备案卡》、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投诉举报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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