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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普法强基在行动】以案释法 | 侵占村集体财产,一村干部被判刑!
时间:2023-07-07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集体财产关乎每位村民的切身利益,但是有些手中握有权利的村干部,却把集体财产当成“碗里的菜”,监守自盗,严重损害群众的利益。微腐败,大危害。一直以来,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持续发力,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案情简介: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任凤庆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兼文书、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村集体草原补贴、部分村民建房补助金、民居房改造押金、大病医疗救助金等共计7万余元。案发后,刘某某退缴全部涉案资金。

凤庆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刘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调查阶段积极退赃,遂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作出判决,刘某某服判,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释法:

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站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系村委会副主任兼文书、报账员,在管理本村的自治事务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其管理、经手、使用的村委会财物通过输入他人密码将资金转账到自己账户或者直接支取、刷卡等形式,将村集体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达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检察官提醒:

村干部属协助国家管理村里事务的管理人员,虽然村干部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却一手掌管着农村事务和事关民生民利的大事小情。作为村干部,不依法履职,侵害集体、村民利益,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当官发财两条路,为官一任,就应造福一方。广大干部要增强法纪意识、强化自我约束,依法行使职权,切实树立起秉公用权、廉洁奉公的务实为民形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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