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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反贪污贿赂局的职能职责
时间:2019-01-28

  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

  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

  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

  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受案范围:1.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2.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3.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最高检2015年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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