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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概况
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66问
时间:2017-03-28

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66   

201610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有哪些? 

答: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2、举报的方式有哪些?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目前,我院已开通了举报自动受理系统,举报电话为4212000;开通了网上举报,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站网址为:http://www.ynfqjcy.gov.cn。在凤庆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网站上设置了举报邮箱,邮箱号码为:fqxjcyjbzx@126.com 

3、检察机关对举报人有没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答: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迅速进行核实,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如果举报人被打击报复怎么办? 

答: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5、举报有功有无奖励? 

答: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个人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证书等。  

对举报有功单位的奖励,一般采取荣誉奖励方式。  

给予奖金奖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所举报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6、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答: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7、哪些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答:(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如何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答: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9、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供哪些材料? 

答: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注意:如果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应当追回救助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出具虚假证明,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并追回救助金。 

10、什么是刑事申诉? 

答: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11、如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答: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12、人民检察院的反渎局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答:反渎局全称反渎职侵权局有轻慢、亵渎之意,渎职通常包括轻率马虎不尽职责随心所欲滥用权力玩弄职权等含义。和大家耳熟能详的反贪局一样,反渎局也是检察院内设的独立部门,拥有独立侦查办案权,通过依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实现检察机关对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但不同的是反渎局查办的对象往往不是贪官,而是那些身在其位而不谋其政、或懈怠职责不作为、或失察滥权乱作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渎职犯罪也被称为不装腰包的腐败 

13、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行为? 

答: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达到立案标准的犯罪行为 

14、问:不揣腰包的渎职行为是否能构成犯罪? 

答:司法实践中,贪污贿赂构成的犯罪已在一般社会成员中为大众所普遍知悉,但对渎职行为的危害却存在误区,认为个人不揣腰包就只是一个,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而实际上,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果随心所欲超越职权或玩弄职权办事,或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应当依职权严格制约把关的环节中疏忽大意,疏于职守,马虎轻率,就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损失数额动辄数十万、百千万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把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做了一个专题比较,在全国抽取相同时段内同等数量的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侵权案件进行抽样研究分析,把每个案件造成的损失都统计出来,得出了一个结论:在所抽样评估的案件中,贪污犯罪平均每个案件造成的损失是15万元,而渎职侵权犯罪平均每个案件造成的损失是258万元,是贪污案的17倍多。因此,不揣腰包的渎职行为,其危害甚过揣腰包的贪污贿赂。如果认为不揣腰包只是小错并给予宽容,那国家和人民所遭受的重大经济损失由谁买单?在其位就要谋其政,有职权就要担职责,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是没有任何借口可以推脱责任的! 

15、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质量、效果,削弱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危害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16、什么叫玩忽职守罪? 

答:刑法第397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违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汉代汉语的词义解释来看,玩忽职守的,有用不严肃的态度来对待的意思;字则有不注意、不重视的意思,即疏忽。前者反映了一种不严肃的心理态度,后者是漫不经心的心理表现。玩忽与职守相连,是指马虎、漫不经心、不认真的对待职责和义务。 

17、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有哪些特点? 答: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渎职侵权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1 渎职侵权犯罪除了不作为、疏忽大意等过失外,主观上故意不作为、乱作为居多,钻法律空子成为常态。(2 渎职侵权犯罪与行贿受贿、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放纵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多种犯罪相交织,一人多罪、一案多人的案件增多;(3)渎职侵权犯罪性质恶劣。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与黑恶势力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相勾结,公然对抗法律,制造假象,掩盖事实真相,有的以组织名义干预调查,阻碍侦查;(4)渎职侵权犯罪在土地、资源、环境、行政执法、建设、审批等经济热点部位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表现突出。(5)渎职犯罪法律规定大多以损失结果论,即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行为要造成一定的损失后果才能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如: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要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达30万元以上才能立案侦查。 

 

18、如何预防渎职侵权犯罪? 

答: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工作领域;坚持把查办案件作为预防渎职侵权的中心环节,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的观点,用发展的观念和改革的办法,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不断铲除渎职侵权犯罪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19、如果老百姓在生产生活中发现身边有渎职侵权犯罪该怎么办? 

答: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离不开群众的参与和大力支持。人民群众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可以亲自直接向检察院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也可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材料举报,还可拨打受理举报电话“12309”进行口头举报,举报中心受理后会将有关材料移送反渎局调查。 

20、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是县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负责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研究分析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趋势和对策,积极履行预防职务犯罪检察职能;承担县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1、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查办哪几类职务犯罪案件? 

答:由反贪污贿赂局负责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介绍贿赂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22、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指的是什么? 

答: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23、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属于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此外,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24、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对其行为如何定性? 

答: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此外,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25201641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答:(1)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2)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6201641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答:(1)、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2)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7201641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后,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答:(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 

28201641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后,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答: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2)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向3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9、什么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 

30、检察院公诉科审查内容? 

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31、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期限? 

公诉科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经批准,可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公诉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32、检察院公诉科案件审查结果?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33、检察院公诉科不起诉的送达?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是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送达公安机关。  

34、公诉人在法庭中的工作程序? 

1、宣读起诉书;2、讯问被告人;3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4、出示物证,宣读书证以及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提供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供法庭播放;5、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6、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7、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

35、检察院公诉科作出不起诉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以下三种情形: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证据不足不起诉:(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36、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类型? 

中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 

37、检察院公诉科刑事和解? 

公诉科审查案件过程中,可以听取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诉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并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组织、协调双方进行和解。 

38、检察院公诉科判决审查? 

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后,承办检察官应当认真审查判决书。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应当在10日内,按照刑事案件审查的内部审批程序,逐级提交至检委会研究决定是否抗诉。检委会决定抗诉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及时制作抗诉书,并送达人民法院。决定不抗诉的,应当整理并装订卷宗,及时归档。 

39、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职责有哪些? 

侦查监督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内设的主要业务部门之一,只要有三大职能:审查批准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40、什么是逮捕和审查批准逮捕? 

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批准或决定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 

审查批准逮捕是指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时,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就事实、证据情况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逮捕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诉讼活动。 

41、审查批准逮捕的条件? 

答: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只有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才能依法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则不能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42、什么是刑事立案监督? 答: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作为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它和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一起,构成了我国检察机关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体系。 

 

43、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法律根据和范围? 

答:(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3)《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1] 8号)规定:公安机关不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根据上述规定,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包括:其一,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其二,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其三,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等案件。 

44、什么是侦查活动监督? 

答: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项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监督。 

45、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重点? 

答: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重点时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二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三是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四是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五是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六是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八是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九是非法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 

十是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十一是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十二是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十三是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十四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十五是侦查人员应当回避不回避的。 

十六是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七是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八是询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的。 

十九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二十是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46、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途径?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侦查活动监督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审查批捕进行; 

二是通过介入侦查活动进行; 

三是通过受理有关控告、申诉进行; 

四是通过跟踪监督进行。 

47、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答: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48、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院哪个办案部门负责? 

答: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49、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哪些情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答:(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50、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哪些情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答:(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51什么是财产执行监督?财产执行监督由检察院的什么部门负责?财产执行的范围有哪些? 

答: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第一审人民法院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由被委托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财产刑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包括人民法院执行责令退赔、处置赃款赃物、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的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不属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的范畴。 

52、看守所执法活动由人民检察院的什么部门负责?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执法活动存在哪些违法情形时,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答: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一)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的; 

(二)监管人员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帮助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的; 

(三)违法对在押人员使用械具或者禁闭的; 

(四)没有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的; 

(五)违反规定同意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讯问的; 

(六)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其他申请、申诉、控告、举报,不及时转交、转告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办案机关的; 

(七)应当安排辩护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没有安排的; 

(八)违法安排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九)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予以监听的; 

(十)其他违法情形。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的; 

(二)将未成年罪犯留所执行刑罚的; 

(三)将留所服刑罪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混教的; 

53、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由人民检察院的什么部门负责?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行活动存在哪些违法情形时,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答: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由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 

(一)没有依法接收交付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批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 

(三)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的; 

(四)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有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的; 

(五)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 

(六)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没有及时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 

(七)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 

(八)对社区矫正人员有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强迫其参加超时间或者超体力社区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利行为的; 

(九)其他违法情形。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依法、及时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的执行刑期计算错误,或者有权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对依法应当收监执行的罪犯没有及时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54、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的什么部门负责?人民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存在哪些违法情形时,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答: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人民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应当收治而拒绝收治的; 

(二)收治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手续不完备的; 

(三)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实施必要的医疗的; 

(四)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的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的人使用械具、约束措施,以及其他侵犯被强制医疗的人合法权利的; 

(五)没有依照规定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的; 

(六)对于被强制医疗的人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没有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请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的; 

(七)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没有及时进行审查处理,或者没有及时转送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的; 

(八)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后,不立即办理解除手续的; 

(九)其他违法情形。 

55、什么是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答:检察机关向全社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通过查询申请人提供的个人和单位相关信息,经查询,出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证明个人和单位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56、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意义? 

答:一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二是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57、什么是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库? 

答: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库是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基础,由检察机关依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认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录入、存储而建立的犯罪信息库。 

58、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对个人和单位的不良影响? 

答: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将对个人和单位产生诸多不良影响,比如,对个人和单位的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对某些岗位的就职任职产生不良影响;经济往来中,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准入等等产生不良影响。 

59、个人和单位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个人和单位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遵循正当、诚信、守信原则。正当,即要处于正当的目的,采用正确的方式应用查询结果。诚信、守信即在应用查询结果时应当诚实、守信,完全按查询申请提出的事由使用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他目的,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不得用于不正当竞争,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60、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有效期限?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 

答: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为10年,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法自行完毕之日起,超过10年的,行贿犯罪信息不向社会提供查询。  

61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答: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是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部门,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62、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答: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是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是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63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一是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是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是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是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64、哪些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民事监督案件? 

答:一是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是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是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是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是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是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是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65、哪些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行政监督案件? 

答:一是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是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是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是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是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是申请监督超过《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的; 

七是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八是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66、何为公益诉讼? 

答: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201571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试点期限为二年。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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